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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周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453号原告周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审判员戢运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邹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