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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民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靖江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第1502号原告靖江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春江花城门面房F30号。法定代表人苏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正静,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懿,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锋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玲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