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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阁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奂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阁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被执行人奂某某,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剑阁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王某申请执行奂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奂某某的银行存款5173.4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存;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小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 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