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2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景云与刘井芳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云,刘井芳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2404号原告:刘景云,男,195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刘井芳,女,196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董玉安,男,1959年9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景云诉被告刘井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景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景云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景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璐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