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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毛恩忠与何希伟、杨大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毛恩忠,男,生于1963年2月15日,汉族,达州市通川区人,大专文化,达州市公安局警察。被执行人何希伟,男,生于1963年5月29日,汉族,达州市通川区人。被执行人杨大容,女,生于1964年3月22日,汉族,达州市通川区人。毛恩忠申请执行何希伟、杨大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通川民初字第3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毛恩忠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未受偿金额149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通川执字第258号执行案未清偿金额149000元及利息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桂 娟审判员 刘小科审判员 谭顺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