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知民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常熟市千仞岗制衣有限公司与谢耀平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千仞岗制衣有限公司,谢耀平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知民初字第00263号原告常熟市千仞岗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大义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宗仁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季卫良,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志佳。被告谢耀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千仞岗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谢耀平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千仞岗制衣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耀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千仞岗制衣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谢耀平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熟市千仞岗制衣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耀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4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374.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2374.50元,由常熟市千仞岗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金保审 判 员  李 军人民陪审员  瞿元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