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186号原告于某某,男,生于1973年8月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陈某某,女,生于1972年10月19日,汉族,居民,原住章丘市,现住址不详。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尚东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7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对原告不关心,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常编造谣言夜不归宿。2014年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被告将家中所有存款30万元全部带走回娘家至今未回。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陈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未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7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双方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常住人口公民身份号码登录表等所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团结、相互扶持,共同建立一个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摩擦在所难免,发生矛盾后,双方应当相互沟通、相互体谅,都应多做自我批评,争取对方谅解,将矛盾化解,以家庭责任为重,共同建立起美好、和谐的幸福生活。本案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并共同生活了18年,这一切都来之不易,夫妻双方应当珍惜。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自行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 尚 东人民陪审员 郭 同 胜人民陪审员 皇甫生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