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总贤诉被告张浩成民间借贷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总贤,张浩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304号原告赵总贤,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浩成,男,成年人,汉族,道士。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总贤诉被告张浩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浩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总贤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赵总贤负担。审判员  齐富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艾婧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