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总贤诉被告张浩成民间借贷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总贤,张浩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304号原告赵总贤,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浩成,男,成年人,汉族,道士。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总贤诉被告张浩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浩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总贤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赵总贤负担。审判员 齐富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艾婧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