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6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杨庆福与周晓丽、朱建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福,周晓丽,朱建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6020号原告:杨庆福,女,汉族,1950年1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周晓丽,女,汉族,1971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朱建权,男,汉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庆福与被告周晓丽、朱建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庆福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庆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庆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庆福负担。审判员 李海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