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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6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杨庆福与周晓丽、朱建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福,周晓丽,朱建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6020号原告:杨庆福,女,汉族,1950年1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周晓丽,女,汉族,1971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朱建权,男,汉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庆福与被告周晓丽、朱建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庆福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庆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庆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庆福负担。审判员  李海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