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漳州市振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厦门市环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268号原告漳州市振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武安镇官山工业园北三路,组织机构代码:67846131-0。法定代表人张锦浪,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天作,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职员,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厦门市环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钟林路12号商务大厦12楼,组织机构代码:15526412-3。法定代表人苏志荣,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振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环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州市振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厦门市环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振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拟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漳州市振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60.0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75.04元,合计2335.12元,由原告漳州市振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俞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林阿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