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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民初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学龙与蒋佳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龙,蒋佳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1874号原告:王学龙,个体户,被告:蒋佳磊,无职业,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汤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双,枣庄中心支公司员工。原告王学龙与被告蒋佳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20元,共计345元,由原告王学龙负担。审 判 长  吴 艳人民陪审员  孙坤祥人民陪审员  王援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