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郑化田诉郑成新等六人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化田,郑成新,郑淑平,郑成武,郑成金,郑鑫,郑彬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721号原告:郑化田,男,1936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西阳镇。身份证号码:34212419360509****。委托代理人:赵杰,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成新,男,1958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西阳镇。身份证号码:34212419580708****。被告:郑淑平,女,1965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身份证号码:34122319650105****。被告:郑成武,男,1963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邢台市。身份证号码:34212419630821****。被告:郑成金,男,1966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孪成县。身份证号码:34212419660708****。被告:郑鑫,男,1969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西阳镇。身份证号码:34122319690508****。被告:郑彬,男,1970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西阳镇。身份证号码:34122319700102****。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化田诉被告郑成新、被告郑淑平、被告郑成武、被告郑成金、被告郑鑫、被告郑彬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会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