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西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韩继云诉被告张文彬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继云,张文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西初字第413号原告:韩继云,女。被告:张文彬,男。原告韩继云诉被告张文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继云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继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业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