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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西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韩继云诉被告张文彬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继云,张文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西初字第413号原告:韩继云,女。被告:张文彬,男。原告韩继云诉被告张文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继云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继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业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