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方兵与曹德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方兵,曹德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初字第516号原告王方兵。委托代理人姚生才,扬中市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德鹤。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方兵与被告曹德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王方兵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方兵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方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方兵负担。审判员 常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钱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