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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恢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纪清圆与王文槐、吴远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清圆,王文槐,吴远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恢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纪清圆,女,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王文槐,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吴远卿,女,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纪清圆与被执行人王文槐、吴远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狮民初字第25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文槐、吴远卿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纪清圆借款2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吴远卿银行存款5494.02元。扣除被执行人应缴交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申请执行人纪清圆现已受偿债权444.02元。本院又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文槐、吴远卿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纪清圆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文槐、吴远卿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狮执恢字第7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