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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执民字第3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XX高与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3505号申请执行人:XX高。被执行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平。申请执行人XX高与被执行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制作的(2015)金永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350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日红审 判 员 李昌林审 判 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赵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