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民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宗原与被申请人张久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保字第31号申请人李宗原,男,1974年12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宽城区东天光路11号钻石村。被申请人张久,男,1969年01月10日生,汉族,车主,住长春市双阳区通阳路城郊村瓦盆窑屯。申请人李宗原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久所有的吉*****号小型货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久所有的吉*****号小型货车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逯志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