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铁中民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海中建八局装饰有限公司与上海信安幕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中建八局装饰有限公司,上海信安幕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铁中民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建八局装饰��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齐素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信安幕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朱总明,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上海中建八局装饰有限公司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5)宁铁民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系争合同订有管辖条款,明确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有权向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其为甲方,注册地在上海区浦东新区,故本案不应由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系争合同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故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合同纠纷,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虽然系争合同订有协议管辖条款,但该约定是以主体的连接点确定管辖法院,违反了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该管辖条款无效。本案应按照建设工程的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现建设工程所在地在南京,纠纷又属于铁路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就相关争议向该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及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岳琦亩审判员 朱宇明审判员 金国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凌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