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澧民一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周宇剑与湖南澧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宇剑,湖南澧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澧民一初字第877号原告周宇剑,男。委托代理人方国吾,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南澧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家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和平,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宇剑诉被告湖南澧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宇剑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对被告湖南澧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宇剑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澧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宇剑撤回对被告湖南澧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周宇剑交纳。审 判 长 周清平审 判 员 吴开勇人民陪审员 龚德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任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