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刘文斌与彭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斌,彭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刘文斌,男,汉族,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辽北街吉兴村四屯。被执行人彭亚文,男,51岁,汉族,双辽市档案局职工,住双辽市辽南街南茂社区。刘文斌与彭亚文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14)双郊民初字第525号民事调解书,判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欠款17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三月二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工资收益,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双郊民初字第5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 董 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 张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