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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张某甲、张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441号原告赵某甲。委托代理人陈思斌、潘亚萍,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男,1973年5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73********,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某甲,女,1971年11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71********,汉族,住址同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贵春,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某甲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长江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及委托代理人陈思斌、潘亚萍、被告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李贵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张某甲于2013年12月相识,互生好感,后商量订婚。订婚前原告将老凤祥金手镯、金戒指、金项链、金坠子四件首饰(价值16000余元)作为彩礼送给被告张某甲。订婚时原告家里给付被告张某甲彩礼20131.40元,原告本人又给其彩礼13000元。订婚后,原告又为被告及其家庭花费数万元。可是,被告张某甲在今年2月因生活琐事借故拒绝与原告联系,主动提出分手。原告多次挽留,被告张某甲仍未回心转意。后双方协商彩礼返还未果。现请判令被告返还彩礼33000元及四金(金手镯、金戒指、金项链、金坠子价值16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张某甲辩称,我与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订婚,原告给我20131.40元。我家回礼给原告9900元。四金是我用原告给的20131.40元买的。我与原告曾同居生活并怀孕流产。请依法判决。被告张某乙、李某甲辩称,原告起诉答辩人,无事实、法律依据。请驳回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甲与被告张某甲于2013年10月左右相识恋爱。2014年1月10日原告赵某甲在老凤祥银楼购买了足金手镯一只、足金挂件一只、彩色18K金项链一条、足金戒指一枚(足金手镯37.663克、足金挂件4.245克、彩色18K金项链3.180克、足金戒指5.685克,共计价值14954元)给被告张某甲。2014年1月22日被告给付原告彩礼9900元。2014年1月24日双方订婚,原告给付被告彩礼20131.40元。被告给付原告彩礼9900元。后双方在一起同居生活期间被告曾怀孕流产。2015年2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解除婚约。上述事实,在庭审中有原告举证老凤祥银楼票据复印件、证明、中国银行对账单,被告出具连云港市口腔医院病历、东海县人民医院B检查报告单、医疗费票据等证据以及原被告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举证证人赵某乙、李某乙证言,意在证明双方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20131.40元彩礼后又给付被告13000元,因被告否认,且证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对该证人证言不予确认。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家给付的9900元彩礼,其接收后已交付被告,未有举证证实,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本院认为,男女双方定亲一方给付彩礼系本地风俗习惯,但给付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如双方不能缔结婚姻关系,接受彩礼一方应返还所收彩礼。被告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订婚并接受原告四金、彩礼20131.40元,原告接受被告彩礼9900元,有原、被告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现双方因琐事解除婚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四金、彩礼33000元,本院考虑到双方曾同居生活等实际情况,被告所收原告礼金应适当返还。原告要求被告张某乙、李某甲返还四金及彩礼,于法无据,依法予以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甲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赵某甲四金(足金手镯一只37.663克、足金挂件一只4.245克、彩色18K金项链一条3.180克、足金戒指一枚5.685克,共计价值14954元)及彩礼人民币4000元。二、驳回原告赵某甲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自提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240元。本院不再另行催交,逾期不交将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作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书豪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