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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金锋与牛淑霞、姜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78-2号原告王金峰,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姜卫杰,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牛淑霞,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王金峰与被告姜卫杰、牛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金峰诉称,2014年9月12日,被告牛淑霞向原告借款1700000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被告牛淑霞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原告通过张雪莲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被告牛淑霞、姜卫杰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姜卫杰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还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牛淑霞偿还借款1700000元及利息65783元;被告姜卫杰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向本院通报,该局已经决定对牛淑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经本院审查,该案确属涉嫌犯罪。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金峰的起诉。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明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