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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玉双路支行申请执行四川省资阳市临江寺豆瓣有限公司、资阳市国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临江寺味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临江寺味业有限公司、张安、黎蓉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玉双路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玉双路一号玉双大夏底楼。负责人:后朗。委托代理人:张松,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甘波,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临江寺豆瓣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临江镇柏树桥。法定代表人:张安。被执行人:资阳市国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工业集中发展区侯家坪工业园2号道路7号。法定代表人:张安。被执行人:四川临江寺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周祠区下河坝小区。法定代表人:张安。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临江寺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伊绥高速庆安出口西侧。法定代表人:王绍军。被执行人:张安,男,生于1964年8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黎蓉,女,生于1965年9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5)川律公证执第44号执行证书,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玉双路支行申请执行四川省资阳市临江寺豆瓣有限公司、资阳市国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临江寺味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临江寺味业有限公司、张安、黎蓉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期间,本院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封、冻结或轮候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临江寺豆瓣有限公司、资阳市国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临江寺味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临江寺味业有限公司、张安、黎蓉的财产或其它投资权益等,现上述财产尚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玉双路支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资执字第4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本案具备执行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忠富审判员  曾 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文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