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陵执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荆州市万源物流有限公司与湖北恒运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陵执字第00157号申请执行人荆州市万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江津东路与燎原路交叉口2-6栋。法定代表人肖正礼,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越峰,荆州开发区启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湖北恒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郝穴镇工业园区楚江大道。法定代表人郑运福,经理。申请执行人荆州市万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恒运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江陵民初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湖北恒运机械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荆州市万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对我院(2014)鄂江陵民初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的标的459000元,在被执行人湖北恒运机械有限公司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荆州市万源物流有限公司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彪审判员熊涛审判员李传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周国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