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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丽辖终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付建华与浙江红欣园林艺术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红欣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付建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辖终字第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红欣园林艺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习之,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建华。上诉人浙江红欣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莲都区人民法院(2015)丽莲民初字第7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与事实不符,应予纠正。1、其从第三人丽水市林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处承包涉案绿化工程后,分包给被上诉人付建华实际施工,故本案案由实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2、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第28条第2款特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法定管辖,而对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等其他类别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并没有予以专属管辖;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事先约定发生纠纷交由上诉人所在地的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指工程总承包人、施工承包人等承包建设工程后,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若干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合同,系相对总承包而言。本案上诉人从第三人丽水市林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处承包涉案的绿化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的第34条明确规定,该工程不允许分包。上诉人提出本案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案不符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构成要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项目部经济承包责任书》中,明确被上诉人系上诉人员工,担任项目部负责人和项目部承包人,被上诉人以该身份对上诉人承接的涉案绿化工程的施工进行承包,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涉工程为丽水市白云森林公园基础设施修复工程景观绿化第一标段工程,所在地在丽水市莲都区,故莲都区人民法院对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约定管辖条款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故不予适用。综上,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光明审 判 员 吴金花审 判 员 唐弋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