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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秦喜雨与李哲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喜雨,李哲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秦喜雨,住龙井市。被执行人李哲河,住龙井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喜雨与被执行人李哲河之间的(2014)龙民二初字第299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哲河已将搅拌机(JS-500型)返还给申请执行人秦喜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龙民二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