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秦喜雨与李哲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喜雨,李哲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秦喜雨,住龙井市。被执行人李哲河,住龙井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喜雨与被执行人李哲河之间的(2014)龙民二初字第299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哲河已将搅拌机(JS-500型)返还给申请执行人秦喜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龙民二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