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2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韩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164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吉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