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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2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韩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164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吉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