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秀合与刘志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合,刘志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668号原告刘秀合。被告刘志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合与被告刘志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合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元,由原告刘秀合负担。审判员 闫乐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玉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