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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2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田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2349号原告田某,农民。被告孟某,农民。原告田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纪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2014年1月21日生育一孩孟想,现随原告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各异,经常闹矛盾,现已分居生活。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故提起诉讼,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随原告生活,被告负担抚养费;3返还原告个人财产;4、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孟某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2014年1月21日生育一孩孟想,现随原告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共同生活,并且双方又生育子女,已建立起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未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田某与被告孟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纪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