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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行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孙承育、孙承浩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办事处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承育,孙承浩,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办事处,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西珠岩居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烟行初字第110号原告:孙承育,男,194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唐王宫。原告:孙承浩,男,195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北上坊居委会北街***号。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牟树青。被告: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霍振忠。被告: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西珠岩居委会。原告孙承育、孙承浩诉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芝罘区黄务街道办事处、芝罘区黄务街道西珠岩居委会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受理后认为,原告孙承育、孙承浩不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所作的不予赔偿决定书,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本案属于原告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应由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尹鹏亮审 判 员  张磊玉人民陪审员  于 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闫彩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