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行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孙承育、孙承浩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办事处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承育,孙承浩,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办事处,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西珠岩居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烟行初字第110号原告:孙承育,男,194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唐王宫。原告:孙承浩,男,195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北上坊居委会北街***号。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牟树青。被告: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霍振忠。被告: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西珠岩居委会。原告孙承育、孙承浩诉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芝罘区黄务街道办事处、芝罘区黄务街道西珠岩居委会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受理后认为,原告孙承育、孙承浩不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所作的不予赔偿决定书,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本案属于原告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应由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尹鹏亮审 判 员 张磊玉人民陪审员 于 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闫彩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