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二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姚学工与淮北市闵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清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学工,淮北市闵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清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二初字第00376号原告:姚学工,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陈光,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闵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被告:王清伟,男,汉族,1966年7月23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学工与被告淮北市闵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清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学工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姚学工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学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纪莉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