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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3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卢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39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委托代理人成火龙,湖南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金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甲。上诉人卢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卢某与黄某甲于2006年10月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儿子黄某乙。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卢某认为卢某、黄某甲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黄某甲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是为了家庭琐事而争吵。经原审法院查明:卢某、黄某甲有多年的夫妻感情,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生育了儿子黄某乙,建立了夫妻感情的纽带。虽然两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是如果双方能够冷静处理,正确对待,夫妻感情是能够改善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审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的基础。卢某、黄某甲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共建家庭,已有多年的感情,彼此对对方较为了解,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婚后卢某、黄某甲共同生育儿子黄某乙,建立了夫妻感情的纽带。近年来,因双方在感情上存在一定的误会且缺乏沟通,偶尔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双方有分居的情形。但只要两人能够摒弃前嫌,求同存异,互相理解和包容,多为对方和孩子着想,夫妻感情的裂痕是可以修补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卢某要求与黄某甲离婚诉讼请求,理由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卢某要求与黄某甲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卢某负担。卢某不服,上诉称:一、请求撤销原判,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二、请求判令婚生子由上诉人扶养,被上诉人承担年满18岁前的抚养费,依法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从恋爱到结婚生子一直都在争吵不休之中度过,毫无感情基础可言。被上诉人好逸恶劳,从来不尽家庭责任,从小孩出生至今未承担过小孩的分文费用,从法院第一次判离婚到现在已经有一年十个月时间,被上诉人从未来看过小孩,也就更没有与上诉人联系过,更严重的是,被上诉人长期在某某的房子与他人同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分居也已经三年多时间了,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予以改判。黄某甲答辩称:被上诉人和上诉人的感情并未破裂,不清楚为什么双方的关系会成为现在这样,婚生孩子还小,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中卢某、黄某甲系自由恋爱,且从恋爱到结婚及生育小孩经某,双方的婚姻基础理应较为稳固和深厚,虽然卢某上诉称黄某甲与他人同居,但卢某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婚生子黄某乙尚处于身体发育和性格养成的关键时期,需要完整家庭温暖的呵护,并亟需父母双方的关注和教育,如果卢某、黄某甲之间可以加强沟通和增进信任,互谅互让,多给予彼此关爱和宽容,并对婚生子给予共同的悉心照料,其夫妻关系亦有可能得到改善,家庭温馨、夫妻有爱的局面也有可能得到重塑。故,原审法院对于卢某要求与黄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得当,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卢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唐亚飞代理审判员  赵康宁代理审判员  张文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聂芳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