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北商初字第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锡山区东北塘宁莆模板经营部与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锡山区东北塘宁莆模板经营部,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法北商初字第0206号原告锡山区东北塘宁莆模板经营部,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锦阳村木材市场。经营者潘紫宁。委托代理人赵正和,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胡桥村委陈家村26号。法定代表人芮秋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锡山区东北塘宁莆模板经营部(以下简称宁莆经营部)诉被告将是圣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邹吟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莆经营部委托代理人赵正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圣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莆经营部诉称:2014���4月25日,其与圣丰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宁莆经营部向圣丰公司承建的禾崧(无锡)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以下简称禾崧工程)项目部供应加松方木、模板。截至2014年9月,宁莆经营部累计供货金额651814元,圣丰公司陆续支付420000元,尚余231814元未付。宁普经营部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圣丰公司立即支付货款231814元及该款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滞纳金。被告圣丰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5日,陈东平代表圣丰公司与宁莆经营部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宁莆经营部向禾崧工程项目部所在的安镇胶阳路工地供应加松方木,单价按7.8元/米计算;结算方式为:宁莆经营部垫圣丰公司资金150000元,然后每批货到现场验收完毕在三天内支付全部货款。圣丰公司如所用货款达不到500000元或在30天内没有使用货源,必须支付宁莆经营部所垫资金60%,剩余货款在2014年8月30日一次性支付清;违约责任:滞纳金每天按总货款的2%计算。合同需方由陈东平签字并加盖圣丰公司禾崧工程技术资料专用章。2014年4月26日起,宁莆经营部陆续向圣丰公司在安镇胶阳路工地供应加松方木、模板,截至2014年9月22日,累计供货金额651814元。宁莆经营部陈述收到货款420000元,尚余货款231814元未付。又查明:禾崧工程由圣丰公司承建,陈东平系圣丰公司派驻的禾崧工程项目部安全员。禾崧工程项目部工地的公示牌上载明陈东平系工地负责人。以上事实,有买卖合同、送货单、照片、收据、工程建设备案资料、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结合陈东平为圣丰公司派驻禾崧工程项目部的安全员,禾崧工程由圣丰公司承建,所购材料均用于禾崧工程工地,��崧工程工地的公示牌上载明陈东平系工地负责人的事实,购销合同上加盖的虽为技术资料专用章,但是可以确定陈东平有权代表圣丰公司对外履行职务。退一步讲,即使没有圣丰公司的明确授权,上述情形足以使他人有理由相信陈东平有权代表圣丰公司,亦构成表见代理。因此陈东平与宁莆经营部签订的合同依法对圣丰公司产生约束力,相应的民事责任由圣丰公司承担。圣丰公司应依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货款,其未按约付款医用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宁莆经营部要求圣丰公司支付货款231814元提供了相应依据,宁莆经营部主张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滞纳金,低于双方合同的约定,且计算方式与法无悖,圣丰公司未到庭答辩,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宁莆经营部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圣丰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宁莆经营部支付货款231814元及该款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滞纳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30元减半收取2615元,由圣丰公司负担(宁莆经营部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回。圣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给付宁莆经营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代理审判员 邹吟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严露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