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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长经开民特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安桂琴诉孙寒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桂琴,孙寒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年长经开民特字第00005号申请人安桂琴,女,71岁,1943年12月12日,汉族,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被申请人孙寒,男,79岁,1935年11月18日,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安桂琴要求宣告孙寒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孙寒,男,193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吉林大路。经鉴定,孙寒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孙寒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安桂琴为孙寒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万 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陶海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