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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执民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与浙江大华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浙江大华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10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负责人:张浩军。被执行人浙江大华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秀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缙商特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规定,于2015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浙江大华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所有的缙工商抵登字(2014)第121号记载的机器设备,具体见所附清单。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建龙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蓝松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