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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执字第4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文龙、贺明惠与刘德孝、黄志书房屋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池执字第429-2号申请执行人文龙。申请执行人贺明惠。被执行人刘德孝。被执行人黄志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池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岳池执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刘德孝、黄志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该执行通知后5日内,按照该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履行协助申请执行人文龙、贺明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原登记在刘德孝名下的位于岳池县大佛乡徐家场村2组的住宅[房屋产权证号:广地建村权字№0091628号]一套的房屋产权过户至文龙、贺明惠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仕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