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李勇与李细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细芬,李勇,广州翼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淑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4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细芬,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勇,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刘子朋,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翼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张勇超。原审被告:张淑超,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上诉人李细芬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5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一)上诉人并不是真正的借款人,真正的借款人是张淑超,这笔借款与上诉人无关。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原审法院无管辖权。(二)本案被告张淑超的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安流镇学元村上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人民法院审理。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被上诉人因本案纠纷将上诉人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西3号,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志刚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