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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民初字第4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褚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褚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407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居民,住临沂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褚某某,临沂河东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褚某某,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本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褚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马善芳审 判 员  黄淑芹人民陪审员  李振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葛绪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