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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零某与冯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零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零某,农民。被执行人冯某,农民。申请执行人零某与被执行人冯某离婚纠纷一案,天等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0日作出的(2006)天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冯某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零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执行标的18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冯某已长期外出务工,地址不详,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等县人民法院(2006)天民初字第60号���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冯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耀文审 判 员  陆 军代理审判员  赵维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日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