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民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卓祖睿与被告罗良楠、林艳、钟松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祖睿,罗良楠,林艳,钟松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1008号原告卓祖睿,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尤溪县。被告罗良楠,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尤溪县。被告林艳,女,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尤溪县。被告钟松家,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卓祖睿与被告罗良楠、林艳、钟松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卓祖睿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卓祖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祖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卓祖睿负担。审判员 林荣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丽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友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