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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16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江克良诉孙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克良,孙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695-1号申请执行人江克良,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龙舟社区*组。被执行人孙苏(身份证号码:4301811974********),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号融程花苑**栋***房。申请执行人江克良与被执行人孙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2744号《民事判决书》及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1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孙苏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江克良支付欠款485918.5元及利息4762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510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12日),负担案件受理费160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78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孙苏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557906.5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宁昊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戴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