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执民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淑兰与陈洪赛、林声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黄淑兰,陈洪赛,林声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黄淑兰。被执行人陈洪赛。被执行人林声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淑兰与被执行人陈洪赛、林声昂[(2015)甬北庄商初字第0002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两被执行人除履行20000.00元外其余部分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761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牛乃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