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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刑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张树臣故意伤害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119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男,1957年4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羁押,当日被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于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辩护人杜征宇,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5]8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及其���护人杜征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6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张x伙同张x2(已判决)在本市海淀区香山红旗村市场宏春小吃店门前,因琐事纠纷,持刀将被害人王x1(男,35岁)、穆x(男,31岁)、敖x(男,31岁)扎伤,致被害人王x1全身多处刀刺伤、血胸(右)、创伤性休克等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致被害人穆x左腹部刀刺伤、腹壁贯通伤等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致被害人敖x腹部刀刺伤,经鉴定为轻微伤。2014年4月11日,被告人张x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定罪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被告人张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无异议,对指控事实提出,其用尖刀扎了三个人,但具体扎的过程记不清了,其子张x2没有动手。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张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害人对本案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张x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但无能力赔偿,希望对被告人张x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建议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15日22时许,被害人王x1、敖x等人在本市海淀区香山红旗村市场因未经允许而使用被告人张x、张x2(已判决,系张x之子)所经营的宏春小吃店中的座椅,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张x伙同张x2持刀将被害人王x1、敖x、穆x扎伤,致王x1血胸(右)、创伤性休克,刀刺伤(左胸前臂、右胸前臂、上唇、左上臂、左前臂、左腰部),牙折(右下1、2切牙)等伤,经依法鉴定为轻伤(二级);致穆x左���部刀刺伤、腹壁贯通伤、局部血肿等伤,经依法鉴定为轻伤(二级);致敖x腹部刀刺伤,经依法鉴定为轻微伤。2014年4月11日,被告人张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王x1、穆x表示放弃民事赔偿要求,请求对被告人张x从重处罚。被害人敖x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民事问题另行解决。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和调取的下列证据材料:1、被告人张x供述,证实2004年6月15日,其在海淀区香山红旗村市场宏春小吃店门口因凳子使用问题和几个人发生纠纷,其用刀将其中三人划伤。2012年其妻子从北京回家后告诉其被上网通缉了。2、证人张x2证言,证实2004年6月15日23时左右,其和父亲张x、母亲王x2正在其家经营的饭馆外大排档忙生意,这时在旁边吃饭的几个人拽过其家的凳子,其父就过去说不是一家的,你们不能用我家的凳子。对方说用凳子怎么了?其父说不在我家吃饭,就不能用我家的凳子,我家还得做生意呢。对方说你们还想不想在红旗村混了?然后就开始搬其家的桌子和凳子,其当时正在屋里拿辣椒面,听见外面的声音,到门口一看,那些人在打其父亲,其母亲在一旁拉架,他们连其母亲一起打了。当时对方有七八个人,都是二十多岁的小伙子,其认识一个叫涛子的和一个叫王x1的,他们一起打其父母,其中一个人用凳子打其父,其余人拳打脚踢。其刚看见外面发生的一切,涛子就过来踹了其一脚,扇了其两个嘴巴,其急了就从切菜的案板下的抽屉里拿出剔肉的尖刀冲出屋去,这时正好王x1出现在门口,其过去用刀子扎了王x1上身前面一刀,王x1就跑了,其父过来从其手中夺过刀想冲出去扎那些人,被其母拦腰抱住了,其又从其父手中夺过刀��放在了煤棚子上面,这时对方几个人就扶着王x1走了。其看见其父母被打后就用手机报了警,后来涛子才进来打了其,并说再报案打死其。3、被害人王x1陈述,证实2004年6月15日22时许,其和敖x、张x3、穆x几个人一起在红旗村东侧一个大排档吃饭喝酒,敖x发现凳子不够用就从东边拿了几把,这时东边摊位上一个小伙子就骂敖x,敖x也回骂,后那个小伙子跑进屋里,敖x就站在门口,这时那个小伙子手里拿了一把刀从屋里冲出来先扎了敖x一刀,其赶紧拉开敖x,那小伙子又正面扎了其胸口一刀,其用双手抓住那个小伙子的手,这时边上有人砍了其左胳膊一刀(估计是小伙子的父亲),其松手转身跑,小伙子追上又扎了其几刀,其就倒在地上什么都不知道了。4、被害人穆x陈述,证实2004年6月15日20时左右,其和任x、梁春琪、孙志、李园园一起在红旗市��东侧右边数第二间饭馆吃大排档,期间其和梁春琪去放摩托车后返回大排档,其看到敖x、王x1和两个不认识的人在吵架。其过去找和其一起吃饭的朋友时被一个矮个、岁数大的胖子扎了一刀,其就赶快去医院了。5、被害人敖x陈述,证实2004年6月15日23时左右,其和王x1、张x3被在香山红旗村一家饭馆吃饭的任x、穆x及穆x的女朋友招呼着一块吃饭,因人多椅子少,张x3、王x1就从旁边的桌子下搬了两把椅子。这时,旁边饭店老板说你拿我们椅子干嘛?王x1说坐会怎么了,你们这里也没有生意。老板说不行。其看到双方嚷嚷的挺厉害,就过去也跟老板嚷嚷,并骂了老板两句,其看到一男青年拿一把铁锹从饭馆屋子出来并骂其一方,一中年男子和一中年妇女将男青年拦住,将铁锹抢了下来,中年男子拿着铁锹,其一方又接着骂,男青年回到饭馆从饭馆里拿出一把菜���,中年男女又拦男青年,其一方除张x3外都进入饭馆找他们评理,到饭馆后其一方又骂他们,他们也回骂。这时,年龄大的男子急了,手拿尖刀扎王x1前胸、肚子三下,其上前拉王x1时被该男子扎了左腹部一下,后其拉着王x1从饭馆出来,并打110报警。在其拉王x1出饭馆时,看到年轻男子用刀划了王x1左胳膊一下、前胸一刀,其顺势踢了男青年一脚。辨认笔录,证实敖x辨认出张x2是扎伤王x1前胸、左胳膊的男子。6、证人张x3证言,证实2004年6月15日23时许,其和王x1、敖x去网吧的途中看见任x、穆x等人在红旗村路口宏春饭馆西边的饭馆吃饭。他们叫其等人一起喝酒,由于座椅不够,有一个人顺手从身后抄了两把椅子。这时宏春饭馆的老板说椅子是他家的,不让拿。其说坐一会,等会再给你。老板不同意,其一方的人坚持要坐,双方吵了起来。后老板的儿子拿了一把铁锹冲了上来,敖x拦住老板的儿子,其把铁锹夺过来扔在马路上。老板的儿子又回宏春饭馆拿了一把菜刀边打电话边冲出来。敖x冲向老板的儿子,老板也拿把刀子冲向敖x向敖x扎了一刀,扎没扎上其不清楚。王x1过去抱敖x,其等人过去拉王x1和敖x,老板又冲上来,其、敖x和老板扭打在一起。其打了老板两拳,老板倒地,其拉着敖x向香山南路走,敖x说自己挨了一刀,王x1也挨刀了。此时,王x1也向香山南路走了,敖x说赶紧报警,其就报警了。敖x的伤是老板扎的,王x1的伤是老板的儿子扎的。敖x踹了老板一脚、其打了老板上半身两拳。辨认笔录,证实张x3辨认出张x2为用刀扎伤敖x腹部、王x1胸部的男子。7、证人任x证言,证实2004年6月15日22时许,其和穆x、李园园一起在红旗村市场东侧一小摊吃大排档,正吃的时候,王x1、张x3他们来了,其跟他们打了个招呼就上厕所了,五分钟后其回来时看到一老一少两男子拿刀正在扎敖x、王x1和穆x,王x1离的近,一老一少都扎到王x1了,敖x被小的扎了、穆x被老的扎了。穆x和他女朋友李园园自己去医院了,其把王x1搀到红旗村路口后报警。辨认笔录,证实任x辨认出张x2是把王x1胸部扎伤、将敖x腹部扎伤的男子。8、证人王x2证言,证实2004年6月15日23时许,其家在小吃店门口开大排档,涛子和另外几个男子在旁边的排档吃饭,因椅子不够,想拿其家闲着的椅子。其和张x不同意,对方非要拿,后将其家闲着的桌子掀翻了,又上来踹椅子。其子张x2看见他们砸东西,就从边上拿起一把铁锹想过去,其把他拦下并将他推回屋,张x2回屋又拿了把菜刀也被其拦下了。那几个人冲进了其家小吃店,一男子踹了店内桌子一脚,后张x从店内菜板上拿了把尖刀,将几个男子追出小吃店还扎他们,其不知道张x扎没扎到对方的人,后张x2就打电话报警了。9、证人王x3证言,证实2004年6月15日22点多,几个小伙子在其小吃店吃大排档,后来又来了几个小伙子,他们认识,要坐在一起吃,其中一个人从宏春小吃店拿了一把椅子,宏春小吃店老板的儿子就把凳子抢了过去,双方就骂起来,其赶紧劝开了。后来不知道为什么双方又打了起来,打的挺乱的。具体怎么打的不太清楚。双方都有伤。10、证人马x证言,证实2004年6月15日23时左右,听见外面挺吵,出来后看见隔壁宏春餐厅被砸了,特别乱,七八个人互相扶着向红旗村路口方向走去,饭馆的老板也去医院了,警察也在现场。11、证人赵x证言,证实宏春小吃店归北京香山健民农贸市场中心管理,由张x经营,他爱人叫王x2,儿子叫张x2。12、证���孙x证言,证实2004年6月15日22时左右,其和穆x、梁春琦、李园园、任x等人在红旗村一小饭馆内吃完大排档准备去唱歌。后穆x与梁春琦回家放摩托车,他们走后五分钟左右,其听见宏春小吃店有人吵架,后其看见有人动手打起来,其和李园园、任x在一旁看,同时等着穆x、梁春琦回来。20分钟后,其看见穆x受伤了,后其找辆车把他送到了医院,敖x一方的人是和其一起离开的。打架的人中其只认识敖x,其看到敖x这方冲进了宏春小吃店。打架过程中其看见宏春小吃店一方有一个二十多岁的男子拿了把铁锹。13、诊断证明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及补充说明、办案说明,证实被害人王x4(二级),穆x属轻伤(二级);法医临床检验鉴定书及补充说明、办案说明,证实被害人敖x属轻微伤。14、涉案刀具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涉案刀具的情况,已被扣��。15、办案说明,证实现场起获一把尖刀,铁锹头、菜刀及另一把尖刀经民警多方查找,没有找到。16、110接处警记录,证实2004年6月15日张x2、敖峰春均拨打110报警的情况。17、抓捕经过,证实2012年4月11日公安机关将在逃人员张x抓获归案。18、刑事判决书,证实2012年11月19日张x2因本案事实被本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张x的身份情况。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张x对被害人王x1、穆x、敖x陈述及证人张x2、张x3、任x、孙x证言均提出异议,称张x2未拿刀、未拿铁锹、未伤人,只有其一人伤人;对其他证据没有提出异议。辩护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与被告人张x一致。法庭认为,张x2的行为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故对被告人张x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提出的异议,法庭��予采信;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伙同张x2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害人一方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张x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如实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及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本案中,被告人张x虽供认了自己持刀扎伤三被害人的事实,但对其子张x2的犯罪行为未如实供述,故对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张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x伙同张x2持刀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故对���护人建议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郑红艳人民陪审员  闫 洪人民陪审员  康和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