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何立春、李昌平与李昌平、孙国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立春,李昌平,孙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1245号原告何立春。被告李昌平.被告孙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立春与被告李昌平、孙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昌平、孙国军价值11万元的房地产或者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何立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李昌平、孙国军价值11万元的房地产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秋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