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柳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马久里与河南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新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久里,河南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新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柳初字第284号原告马久里。被告河南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宋关锋。被告赵新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久里与被告河南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新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启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