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民初字第3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石桥滨阳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与徐宗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石桥滨阳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徐宗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密民初字第3513号原告北京石桥滨阳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石桥小区。组织机构代码10299700-8。法定代表人王振林,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来秋,女,1964年8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袁金录,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徐宗文,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原告北京石桥滨阳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石桥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徐宗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圣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桥物业管理中心委托代理人彭来秋、袁金录,被告徐宗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桥物业管理中心诉称:我中心负责徐宗文居住的XX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徐宗文系该小区X号楼X单元X室住户,住房面积108.23平方米。自2004年至2015年4月30日,徐宗文拒绝缴纳物业费,共拖欠我中心物业管理费及卫生费共计6508.3元。故我中心起诉要求徐宗文缴纳所欠物业管理费及卫生费共计6508.3元,本案诉讼费由徐宗文负担。被告徐宗文辩称:石桥物业管理中心所述我的房屋坐落位置、面积属实。我入住后每年交卫生费,还交过1000元的物业费,因为我住的顶层漏水,石桥物业管理中心没有处理,故我不同意交纳物业费。经审理查明:石桥物业管理中心是密云县XX小区物业服务提供单位,2004年物业费每月每平方米0.54元、卫生费每户66元,2005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物业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5元,卫生费每户每年96元。徐宗文是该小区X号楼X单元X号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08.23平方米。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徐宗文交纳卫生费、物业服务费共1960元,拖欠6509.59元。庭审中,徐宗文未就其主张提交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石桥物业管理中心为徐宗文提供物业服务,与徐宗文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徐宗文接受物业服务后,有义务交纳物业费。徐宗文关于石桥物业管理中心提供的物业服务有瑕疵的辩解意见,因无证据证实,故本院对徐宗文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宗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石桥滨阳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自二〇〇四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卫生费共计六千五百零八元三角。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徐宗文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圣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华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