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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1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振庆与牛淑霞、姜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庆,牛淑霞,姜卫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90-2号原告刘振庆,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牛淑霞,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姜卫杰,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刘振庆与被告牛淑霞、姜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振庆诉称,被告牛淑霞于2014年12月17日及2015年3月27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00000元,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两被告为夫妻关系,应共同偿还借款。现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向本院通报,该局已经决定对牛淑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经本院审查,该案确属涉嫌犯罪。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振庆的起诉。案件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素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文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