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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尹航与樊佳佳、樊清华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航,樊佳佳,樊清华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尹航,男,199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吴佳,正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寒冻法律援助受理点工作人员。被告樊佳佳,女,199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樊清华,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尹航诉被告樊佳佳、樊清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樊佳佳、樊清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航撤回对被告樊佳佳、樊清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46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夏成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