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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二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朱长顺与贾春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长顺,贾春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C}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二初字第646号原告:朱长顺,男,汉族,1980年11月5日出生。被告:贾春玲,女,汉族,1970年2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长顺与被告贾春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长顺承担。审判员  霍玉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