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9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郭庆与北京商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庆,北京商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96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庆,男,1979年1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商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17号楼25层至26层2901室。法定代表人赵丽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军伟,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上诉人郭庆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商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10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咸海荣担任审判长,法官刘杨田、法官孙妍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郭庆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庆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庆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658元,由郭庆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郭庆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咸 海 荣代理审判员 孙 妍代理审判员 刘 杨 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娜书记员常欣 百度搜索“”